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03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季金满。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款33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舟山普陀工作、生活多年。2021年2月(农历正月十三),经朋友介绍,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雇佣原告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城北***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日工资400元每天,加班工资300元每天。到2021年7月工程完工离职时结算,共欠33600元的工资未付,后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资单、结算明细、仲裁调解书等证据,拟证明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工资款33600元的事实。 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自动放弃抗辨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的诉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应及时支付***的工资款,现借故拖欠,显属违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款3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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