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455号 原告: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环东瑞信楼1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779664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3055X3。 法定代表人:季金满。 被告:季金满,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金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金满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