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4013号
原告:***,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清宇,宋付建(实习),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58422291C。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村。
法定代表人:徐雪茹。
被告:南阳向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862299815。
住所地:南召县云阳镇(向东厂区)。
法定代表人:乔新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向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学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