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4013号
原告:***,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清宇,宋付建(实习),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58422291C。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村。
法定代表人:徐雪茹。
被告:南阳向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862299815。
住所地:南召县云阳镇(向东厂区)。
法定代表人:乔新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向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学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