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42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宝鼎小区1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052268615E。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政府南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EGN49。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诉被告许昌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许昌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