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与许昌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7331-4号
原告: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政府南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EGN49。
法定代表人:高子浩。
被告:许昌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宝鼎小区1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052268615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自接到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