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许昌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7331-3号
申请人: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政府南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EGN49。
法定代表人:高子浩。
被申请人:***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宝鼎小区1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052268615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豫1082民初710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