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与许昌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7331-2号
原告:河南晶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政府南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EGN49。
法定代表人:高子浩。
被告:许昌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宝鼎小区1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05226861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1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