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执恢10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南工纬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5870525973。
法定代表人:牛治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漓江路97号11号院2单元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9628X5。
法定代表人:吴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尚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822635403。
法定代表人:李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立超,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杨立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81执恢10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辉
审判员 :赵国钧
审判员 :王占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