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37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南工纬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5870525973。
法定代表人:牛治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东二七绿地滨湖国际城1区2幢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9628X5。
法定代表人:李欣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尚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822635403。
法定代表人:李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款3262199.72元及利息,执行费35022元,目前本案共计执行到位6207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现申请人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81执3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辉
审判员 :王占和
审判员 :赵国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