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漓江路****楼******。
法定代表人:甘世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涛,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南工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牛治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华,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静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立超,男,汉族,1982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审被告: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尚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山,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杨立超、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7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袁 方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露
书记员边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