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南工纬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5870525973。
法定代表人:李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尚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822635403。
法定代表人:李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东二七绿地滨湖国际城1区2幢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9628X5。
法定代表人:李欣霖,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81执16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建辉
审 判 员 :王占和
人民陪审员 :郭凤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卫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