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2民初657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527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六安市解放西路、佛子岭路以南恒生阳光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X18K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