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810***与苏州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481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洋,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9823245XL,住所地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北环路20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田东轮,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表示将另案请求被告苏州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在2020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