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1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WTWD47。
法定代表人:林智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国强乡高坑村延安路三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45Q6K6A。
法定代表人:林庆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闽0627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17,155.93元。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17,155.9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赖陆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庄 祥
书 记 员 黄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