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114号之一
原告: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WTWD47。
法定代表人:林智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国强乡高坑村延安路三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45Q6K6A。
法定代表人:林庆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以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赖陆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庄 祥
书 记 员 黄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