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114号
申请人: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WTWD47。
法定代表人:林智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国强乡高坑村延安路三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45Q6K6A。
法定代表人:林庆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155.93元,并已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155.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05.8元,由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赖陆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庄 祥
书 记 员 黄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