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4070号
原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国强乡高坑村延安路三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45Q6K6A。
法定代表人:林庆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裕,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4968P。
法定代表人:陈朝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佳,男。
被告:龙海市格林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霞威村赤岺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2694567。
法定代表人:苏庆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海市鸿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霞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92688348。
法定代表人:苏志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市格林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龙海市鸿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馨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昊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