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

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225号
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中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17299880M。
法定代表人:程陆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94元,减半收取9797元,由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