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049号
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中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17299880M。
法定代表人:程陆军,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牟亚太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西南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768236871。
法定代表人:王国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亚太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