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23民初206号
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中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