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8499号之一
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
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诉称,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项2972414.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就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归德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即门窗工程与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和2021年6月20日签订《窗采购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计量单位:平米;计量方法:现场实测实量(对安装成品进行测量)第六条第一项约定该合同暂估金额(含税价)为13456003.61元和559689元,其中塑钢60系列780元/平米;断桥铝60系列360元/平米。经结算,原告累计施工平米,工程造价13001134.85元,被告累计已支付原告款项10058720元,下欠原告款项2972414.85元。在门窗工程项目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已完成现场测量,同时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发票交付被告,且该归德小区早已交付业主,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清原告工程款。因原告施工的门窗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商丘市睢阳区,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项下四级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以加工行为地为准,但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为甲方法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甲方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