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344号
原告:某某窗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团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某某窗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某窗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婧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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