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

郑州国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58号 申请人:郑州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东中芦路路北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7HCDU4X。 法定代表人:王曹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福园路宏泰宾馆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7G8F3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中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17299880M。 法定代表人:***。 郑州国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1.户名:***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8111********;2.户名: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1631********)。郑州国源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1.户名:***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8111********;2.户名: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1631********)。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郑州国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