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617号
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中段68号外贸大厦15楼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员工,住该××。
被告:***,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
被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中原路中段)。
被告:陕西科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丙临2号御园温泉小区16栋1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陕西科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另查,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