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

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与商丘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403民初6734号 原告(反诉被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堡公司)与被告徐州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川达公司)、商丘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川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德尔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徐州川达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已制作了裁定书准许其撤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尔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尔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商丘川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79,944.3及利息(以2179944.3元为基数,自2022年04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商丘川达公司支付工程签证款263,100.3元及利息(以2631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04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3、依法确认原告就其施工的商丘澜台府项目铝窗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2,443,044.3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商丘南京西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的“商丘澜台府项目一标段铝窗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商丘川达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未经结算,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无权要求我司支付结算款;2、原告诉请金额有误,原告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结算材料,导致结算迟迟无法办理,其次,诉结算款中应扣除水电费3%;二次清洁费以及质保金等费用,且上述费用应以结算款作为核算依据,故原告诉请金额有误;3、合同约定,发包人在结算手续完成6个月内支付结算款,期限尚未到达;4、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此项诉清无法执行。 商丘川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期违约金510,771.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商丘川达公司与被告德尔堡公司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货物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德尔堡公司负责商丘川达公司项目铝窗安装工程,德尔堡公司在实际施工履约过程中进度严重滞后,造成工期违约,对川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德尔堡公司应该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拖延时间超过合同总工期或分段施工工期的10%,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现《货物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货物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总造价为10,215,427.66元,德尔堡公司应按照总造价5%支付工期违约金即510,771.38元。综上,鉴于德尔堡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为维护商丘川达公司合法权利,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德尔堡公司对反诉辩称,案涉工程实际工期相比于计划工期有所延迟的责任与原告无关。2021、2022施工当期均存在疫情封控,且2021年7.20暴雨对施工影响很大,新乡市政府环境治理也影响施工,且被告付款时限延误,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发放、材料费用也无法及时支付。案涉工程因属无效合同,被告存在先定后招,违反招投标程序,导致中标无效情况,因此合同也系无效合同,另门窗工程属于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被告作为建设方将门窗工程单独发包,构成肢解发包,属于违法发包,所以其合同属于无效,因此被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工期损失进行举证,原合同约定工期条款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无法直接使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21年1月19日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向原告德尔堡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德尔堡公司为《商丘澜台府项目一标段铝窗安装及销售工程》为中标人,中标价为9,881,113.18元,工期273天,合同形式清单计价、固定总价包干。 2021年1月21日,被告商丘川达公司与原告德尔堡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或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一、项目名称及供货范围1.1项目名称;商丘菌台府项目一标段铝窗购销工程。1.2供货范围:商丘澜台府项目一标段铝窗购销工程。二、货物(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2.1具体的货物(或设备)名称、规格型景,数量详见附件《货物(或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一览表》。2.2根据本合同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分为货物属性或者设备属性,且下述合同中不作具体属性区分,凡下述合同中所指货物(或设备),即指本合同实际所指标的物。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期限。3.1交货地点: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路北。3.2交货期限:暂定2020年12月23日,具体以买方发出的到货通知书为准。3.2.1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到货通知书上发出的到货日期保质保量地准时交付货物(或设备)。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或设备),应在收到到货通知书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出延期交付货物(或设备)的理由和要求。买方应当在接到延期交付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卖方。否则视为同意卖方的要求,交货期限相应顺延。买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交货要求,交货期限不予顺延。3.2.2因买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时,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推迟到货日期,交货期限相应顺延。3.2.3买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供货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暂停供货。卖方应当按买方要求停正供货,并妥善保护已经供应但暂未完成交付的货物(或设备)。其体的恢复供货日期由买方另行通知。因买方原因造成停止供货的,交货期限相应顺延;因卖方原因造成停止供货的,交货期限不予顺延。因停止供货造成的直接费用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3.3本合同的交货期限若按分批次交货进行交付,则具体的分批次交货期限另行约定于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专业特殊条款]中,如无特殊约定则以买方现场代表或买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发出的到货通知书为准。双方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自买方与本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正式签署工程项目整体移交文件之日计算。合同价合计(含增值税)为人民币6,991,020.15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6,186,743.50元;增值税率为13%,增值税为人民币804,276.65元。实际合同价款(含税):货物(或设备)的交付经交付验收合格后,以双方结算确认的合同总价为准,具体以货物(或设备)交付验收完成后的实物合格数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计取结算。采取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9.2.2本合同供货进度款按节点方式支付。自本合同项下货物(或设备)按照开工令交货后、本合同预付款直接转作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首期供货进度款。9.3.1按月进度支付:卖方每月20日按实际已完成的实物合格供货量向买方上报供货进度月报表(已完成供货量必须经买方驻工地代表验收签证方为有效),买方接到报表后于次月1日前完成供货进度款审核并确定当月应支付的供货进度款,卖方将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送达买方后2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卖方。其支付比例为累计完成供货进度的80%(含预付款),预付款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方式扣清。9.4合同价款结算及付款:9.4.1结算资料提交:卖方须在货物(或设备)交付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交付验收结算资料(详见附件《供货结算资料》),且卖方提交的结算书造价总封面需加盖公司公章且签字确认。买方收到后15天内审核完毕并书面回复(以买方驻工地代表签字方为有效);若卖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不符合买方要求时,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7日内补齐资料。若卖方提交结算资料时效未满足上述要求,每逾期一个月卖方须向买方支付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0.5%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取。对于影响本合同总造价的结算资料,卖方应在提交总体结算资料的同时一次性提交,未提交的资料则视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已有资料的造价内,后补增加的造价的资料不作结算依据。9.4.2结算审核;双方根据合格的结算资料于6个月内办完结算(若双方对结算造价有争议,则时间相应顺延,直至双方共同达成一致),结算书须经买方主管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卖方上报的结算造价超出买方最终审核结算造价的5%时,则卖方按超出5%以外部分造价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在结算总造价中扣除。9.4.4结算款支付:买方在结算手续完成后6个月内将应付结算款(扣除质量保证金)支付给卖方。9.5质量保证金9.5.1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由买方在支付货物(或设备)结算款时直接留取。自本合同所供货物(或设备)交付验收合格,并经本货物(或设备)质量保证(保修)期开始起计之日起,质量保证(保修)期年限内,如卖方履行了本质量保证(保修)书约定的相应义务,则本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保修期满后10天内,卖方必须办理《保修期满合格证明书》,质量保证金于办完手续后60天内返还。保修期为两年,自发包人与本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正式签署工程项目整体移交文件之日起计算。专业特殊条款21.1本工程价格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工作内容所产生的人工、材料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税费(含关税、增值税等所有税费)、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未资料、图纸的提供、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并同时进行深化设计及细化设计的费用)、检测费(含材料设备检测、工程质量检测、三性检测等)、机械费、成品保护、成品存放、临时设施、抢工措施、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责任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工期、质量、安全引起等所有费用,且包括根据合同图纸及技术要求(含设计图纸史存在的缺陷或设计图纸中来明确但铝门窗施工必须完成的工作)完成各道工序的所有费用,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的工序表示已含于其他工序单价中,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价格均不予调整。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并附有6,991,020.15元的工程量清单。 同日,被告商丘川达公司还与原告德尔堡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或设备)安装合同》,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将《商丘澜台府项目一标段铝窗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德尔堡公司,约定:安装工程范围2.1安装工程的范围:按本合同附件《安装工程量清单及技术参数一览表》及发包人确认的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所组成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包括:商丘澜台府项目一标段铝窗工程的安装。2.2以上承包范围内,本合同安装工程涉及的墙、地面预留洞口、预埋预留线管(暗配管)、线盒及线管内穿线、桥架及设备基础砌筑(混凝土)由主体总承包单位施工。2.3以上承包范围包含对主体总承包单位完成的相关预留预埋的查验、局部修整、对零星漏留漏埋的补做,对零星错留错埋的纠正等工作。三、安装工期3.1开工及延期开工。3.1.1安装开工日期:暂定2020年I2月23日,具体应当按照发包人开工令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收到开工令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时,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3.2暂停施工。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具体复工日期发包人男行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因停工造成的直接费用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3.3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因发包人源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八小时;(5)不可抗力(不包括考试、社会活动、疾病、高温、管制、季节性高温用电避让等引起的工程暂停)。3.4工程竣工。3.4.1绝对安装工期总日历天数:273个日历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及发包人书面表示同意延长的除外。3.4.2安装工日期:暂定2021年11月05日,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日期及绝对安装工期天数计算为准。实际安装坡工日期以双方确认的安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进行确定。3.4.3承包人必须按照上述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4.4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补充协议,其追加的费用在补充协议中明确。3.5本合同的安装期限若按分段工期进行安装,则具体的分段安装期限另行约定于本合同第二十条[专业特殊条款]中。3.6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下雪等天气、各种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及分包单位延误的工作时间在内。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工程保修期自发包人与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正式签署工程项目整体移交文件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自安装工程单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价款合计(含增值税)为:人民币2890093.03,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2,651,461.50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为:人民币238,631.53元。本合同实际合同价款(含税):本安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双方结算确认的合同总价为准,具体以安装工作完成后的实物工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计取结算。计价方式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采用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适用固定总价包干(全费用总价)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零星技工签证按180元/工日;零星普工签证按120元/工日。6.10水电费:由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中按(货物购销合同结算总造价+货物安装合同结算总造价)×3‰于税前扣回。6.11二次清洁费的扣除办法,物业接收后,发包人自行作二次细部清洁,且在工程结算中按(货物购销合同结算总造价+货物安装合同结算总造价)3的‰于税前扣除,该扣除费用作为本次清洁的二次清洁费。(清洁标准详见附件《单位工程在物业接管时的清洁标准》)。进度款按月进度支付:承包人每月20日按实际已完成的实物合格工程量向发包人上报工程进度月报表(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验收签证方为有效),发包人接到报表后于次月1日前完成工程进度款审核并确定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将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送达发包人后2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承包人,其支付比例为累计完成工程进度的80%(含预付款),预付款按比例扣回,在工程完成到合同总价80%时全部扣回,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扣款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增加或减少的签证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在同期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在收到进度款申请后25个日历天内支付该部分工程量的80%。如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中途停工达1个月或退场的,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施工安全苗头而又不服从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直至无条件退场并解除合同、如出现上述情况,发包人将按已完成总合格工程量的70%给予承包人结箕(措施费不予结算)。进度款与工程质量挂钩、所报工程质量必须满足监理及发包人质量要求、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监理及发包人质量要求或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工程指令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直至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双方根据合格的结算资料于6个月内办完结算(若双方对结算造价有争议,则时间相应顺延,直至双方共同达成一致),结算书须经发包人主管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发包人最终审核结算造价的5%时,则承包人按超出5%以外部分造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在结算总造价中扣除。发包人在结算手续完成后6个月内将应付结算款(扣除保修金)支付给承包人。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3%,保修金不计利息,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直接留取。保修金自本工程竣工并经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起计之日起,质量保修期年限内,如承包人履行了附件《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相应义务,则本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保修期满后10天内,承包人必须办理《保修期满合格证明书》,质量保修金于办完手续后60天内返还。自本工程竣工并经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起计之日起,质量保修期年限内,如承包人履行了本保修书约定的相应义务,则本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保修期满后10天内,承包人必须办理《保修期满合格证明书》质量保修金于办完手续后60天内返还。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数量的增减,均按原合同的计价方式执行。专业特殊条款21.1本工程价格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工作内容所产生的人工、材料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税费(含关税、增值税等所有税费)、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未资料、图纸的提供、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并同时进行深化设计及细化设计的费用)、检测费(含材料设备检测、工程质量检测、三性检测等)、机械费、成品保护、成品存放、临时设施、抢工措施、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责任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工期、质量、安全引起等所有费用,且包括根据合同图纸及技术要求(含设计图纸史存在的缺陷或设计图纸中来明确但铝门窗施工必须完成的工作)完成各道工序的所有费用,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的工序表示已含于其他工序单价中,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价格均不予调整。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并附有2,890,093.03元的工程量清单。 后来,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就《商丘澜台府项目一标段铝窗购销工程合同》与原告德尔堡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购销合同增加含税总造价236,531.98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209,320.34元;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为人民币27,211.64元。因新增连廊门购销工程增加金额导致原合同含税总造价的变更,以变更后的合同含税总造价为准。变更后的合同含税总造价为7,227,552.13元。工期、备料款以及其他特殊条款按原合同执行,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并附有236,531.98元工程量清单。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就《商丘澜台府项目一标段铝窗安装工程合同》又与原告德尔堡公司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含税总造价为97,782.50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89,708.72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为8,073.78元。因新增连廊门安装工程增加金额导致原合同含税总造价的变更,以变更后的合同含税总造价为准。变更后的合同含税总造价为2,987,875.53元。工期、备料款以及其他特殊条款按原合同执行,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并附有97,782.50元工程量清单。 2022年4月21日原告德尔堡公司向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工地项目部上报进度清单,经被告商丘川达工地负责人签字确认累计完成安装工程量产值2,987,875.53元,但1#、2#、7#、8#楼一层门联窗门扇安装未完成,部分补片未到货。完成购销产值7,227,552.13元。 2021年7月26日,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向原告德尔堡公司发出《关于项目成品格栅制作安装事宜》的GC(LTF)-270-002-119号工作联系通知单,通知其商丘澜台项目一标段各楼栋成品格栅(室内电梯井北侧)工程委托原告德尔堡公司进行制作与安装。遵循原则:1、严格按照百叶深化方案进行制作、安装施工;2、工程量以现场收方为准。计价方式以成本核算为准。2021年9月21日工程量收方单显示该项工程工程量为1#楼198.55㎡、2#楼209.19㎡、7#楼220.88㎡、8#楼108.59㎡、9#楼217.17㎡、10#楼217.17㎡,共计1171.55㎡。 2021年10月18日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向原告德尔堡公司发出GC(LTF)-270-002-138号《关于增加项目消防控制室铝窗事宜》的工作联系通知单,通知内容为:由于商丘澜台府项目分期交付调整,消防控制室由原二期位置调整为一期建设(详见施工图),为确保项目顺利竣备及交付验收,现将消防控制室铝窗工程交由贵司施工。请贵单位依据通知单,按照现场施工进度要求进行组织施工。2021年9月21日工程量收方单中显示该项工程量为1.73㎡。 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向原告德尔堡公司发出GC(LTF)-270-002-166号《关于项目增加门窗事宜》的工作联系通知单,通知内容为:由于前期设计下发的项目门窗二次深化图纸与建筑图不一致,现场需增加9#楼西单元一层物业用房南侧SMC4925a门联窗和9#、10#北侧商业固定窗C1506、C1506a、SC4406、C1206a、C1406、SC3306以及公厕南侧平开窗SG1210。请贵单位依据通知单,按照现场施工进度要求进行组织施工,工程量以现场收方为准。2021年9月21日工程量收方单中显示该项工程量为平开窗1.2㎡、门联窗12.25㎡、9#楼固定窗13.92㎡、10#楼固定窗13.92㎡。 原告德尔堡公司在投标报价清单中百叶项目含税单价为207.01元/㎡,平开窗含税单价为582.38元/㎡,固定窗含税单价432.71元/㎡,门联窗含税单价557.29元/㎡。 原告德尔堡公司认可被告商丘川达公司截至2022年7月14日已经支付现金7,484,329.05元,2023年2月23日以工抵房的形式抵偿551,154.31元,共计付款8,035,483.36元。 涉案工程经原告德尔堡公司、被告商丘川达公司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开工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合同工期为273天,实际日期435天。 2021年1月4日由该项目监理单位向原告德尔堡公司发出了《工程开工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被告商丘川达公司采取与原告德尔堡公司分别签订《货物(或设备)购销合同》《货物(或设备)安装合同》的形式,将其开发项目中的门窗部分发包给原告德尔堡公司进行施工,因门窗施工属于装饰装修分项工程范围的子项工程,应当发包给总承包人或一个专业分包人承包施工,而被告商丘川达公司采取购销和安装分别与原告德尔堡公司签订合同,发包给原告德尔堡公司对门窗工程进行承包施工,属于对工程的支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涉案工程属于开发性工程项目,虽然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但是,被告商丘川达公司自主决定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条并未区分法定强制招投标工程与自主招投标工程。当事人如果选择了适用招投标方式,就必须遵守该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活动。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即在2021年1月19日原告德尔堡公司中标之前,已经于2021年1月4日通知原告德尔堡公司进场施工,能够证明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已经在中标之前与原告德尔堡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甚至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不会通知原告德尔堡公司进场开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因此,被告商丘川达公司与原告德尔堡公司签订的《货物(或设备)购销合同》《货物(或设备)安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涉案工程经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应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整体工程也已交付使用,因此,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补偿给原告德尔堡公司。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为清单计价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因此合同总价应为购销合同总价和安装合同总价,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购销总价为7,227,552.13元、安装总价为2,987,875.53元,共计10,215,427.66元。另根据被告商丘川达公司签发的签证增加的工程量和原告德尔堡公司相应的报价,签证变更工程量价款应为百叶项目1171.55㎡×207.01元/㎡=242,522.57元;消防控制室铝窗1.73㎡×582.38元/㎡=1,007.52元;物业用房门联窗、9#楼、10#楼北侧商业固定窗及公厕南平开窗工程中平开窗1.2㎡×582.38元/㎡=698.86元、固定窗27.84㎡×432.71元/㎡=12,046.65元、门联窗12.25㎡×557.29元/㎡=6,826.8元,计19,572.31元,签证工程款总计263,102.4元。 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德尔堡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总造价的3‰承担水电费,即10,215,427.66元+263,102.4元=10,478,530.06×3‰=31,435.59元,从总造价中扣减31435.59元水电费后,结算价总应为10,447,094.47元。 根据双方对保修金及保修期限的约定,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3%,即10,447,094.47元×3%=313,412.83元。保修期为自被告商丘川达公司于涉案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正式签署工程项目整体移交文件之日计算两年。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应当能够提供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工程项目整体移交文件的时间而没有提供,本院确定竣工时间即2022年4月30日为保修期起算时间。至今没有届满两年保修期限,313,412.83元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届满后另行主张,原告德尔堡公司对该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商丘川达公司应付原告德尔堡公司工程款10,447,094.47元-313,412.83元=10,133,681.64元,已经支付工程款8,035,483.36元,欠付工程款2,098,198.28元,原告德尔堡公司对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约定,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成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后15天内审核完毕并书面回复,根据合格的结算资料于6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发包人在结算手续完成后6个月内将应付结算款(扣除保修金)支付给承包人,由此可以推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最早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3个月零15天内,即2023年6月15日,原告德尔堡公司没有提供出向被告商丘川达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具体时间的证据,因此,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自原告德尔堡公司2023年8月3日起诉之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原告德尔堡公司要求对所施工商丘澜台府项目铝窗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由原告德尔堡公司所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因此,原告德尔堡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商丘川达公司辩称扣减二次保洁费用的辩称理由,因没有提供二次保洁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商丘川达公司要求原告德尔堡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510,771.38元的反诉请求,在双方履约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期间,对施工进度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违约条款失去约束力,因此,被告商丘川达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德尔堡公司主张工期违约责任没有依据,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补偿工程款2098198.28元(已含签证费用)及利息(利息以2098198.2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汇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北海支行;账号:41143101********)或原告指定账户; 二、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对其所施工的商丘澜台府项目一标段铝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商丘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2.18元,由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负担1,860元、被告商丘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1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4,454元,由被告商丘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拘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