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可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314号
原告:湖南可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西部小商品加工园B10栋二楼2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昌职,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藕塘村二组(环城路江州寨桥头电力公司右拐50米处)。
负责人:黄震,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路288号尚品家园3栋1201房。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可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湖南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可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可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明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