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力腾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驰1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力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4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金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力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葛俭生。
申请人***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力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20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为 内的存款36057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力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为 内的存款36057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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