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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粤大厦B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亚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亚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