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安行审字第36号
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大桥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安乡县顺达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
法人代表***。
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该局作出的安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本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