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顺达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与安乡县顺达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土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安行审字第36号 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大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安乡县顺达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 法人代表***。 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该局作出的安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本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