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23财保4号
申请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洞庭工业园迎丰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圆果,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北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化县羽毛球运动学校处应由安化县羽毛球运动学校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230000元,申请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化县羽毛球运动学校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2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