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保11号 申请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洞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圆果,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化县羽毛球运动学校处应由安化县羽毛球运动学校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财保4号民事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