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4579号
原告:湖南子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鸿升社区三星路(***具产业园家饰城1栋1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工业园迎丰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圆果,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湖南子龙贸易有限公司与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2022年9月27日,湖南子龙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子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湖南子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丽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俊 宗
书 记 员 欧阳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