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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703执1896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