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工业园迎丰北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8091677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委员会(2021)***字第66号裁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53926元、违约金26963元、本案仲裁受理费、案件处理费339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4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