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2民初160号
原告:储成龙,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技,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UE6F3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41402003229070X。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杰,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储**于2018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成龙撤诉。
案件诉讼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储成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