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924民初122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财产保全费509元,合计520.5元,由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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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梁立标
书记员 梁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