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564号之一
原告: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A区1幢133A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PJ99JX5。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胜利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K95C62H。
法定代表人:黎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
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1元,财产保全费1271元,合计4042元,由原告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明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苏文华
书 记 员 韦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