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564号
申请人: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A区1幢133A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申请人: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胜利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黎彬。
原告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130.3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50130.3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DM202145010000001024)提供担保。申请人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27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鸿远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
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130.3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关伟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