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202执1527号
***、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25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79007元,扣除申请执行费2540元后,余款176467元作为债权本息及退回的案件受理费一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0)桂12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