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503行初10号
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万佛路文汇中央广场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0027598L(5-6)。
法定代表人郑文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娟娟、陈西(实习),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798121257H。
法定代表人漆学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06808261550。
法定代表人杜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梦、魏治奇,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六安市排水有限公司。
第三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凤凰城酒店2号楼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005413(1-8)。
法定代表人宋执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匡绍锋,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安徽省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合肥高新区霍邱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5296913XR(1-1)。
法定代表人徐其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贤德,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世琼
审 判 员  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  李邦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