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165号之三
申请人: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远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后,指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皖15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