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503行初53号
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万佛路文汇中央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0027598L(5-6)。
法定代表人郑文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娟娟、陈西(实习),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3MB13115560。
法定代表人余玉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代祥,处长。
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望芜
审 判 员  胡晓霞
人民审判员  徐善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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