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03民初2号

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文汇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0027598L。

法定代表人:郑文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成田,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淑毅,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河西月亮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6188663C。

法定代表人:刘学忠,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磊,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监理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成田、吕淑毅,被告委托代理人鲍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工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建工监理公司”)经公开竞标,中标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同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合同》”),本工程包括新建学生食堂、体育训练馆改造、工会楼改造等项目,签约酬金71万元,监理期限2017年3月至工程竣工。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在合同履经行过程中,合同中所涉学生食堂项目一直未建,停工至今,被告已违约。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原告发函称:因“学生食堂建设项目在省发改委备案已失效”终止合同,并将重新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原告复函要求被告待重新依法确定了“****新建学生食堂”项目承建商后,继续履行《****工程监理合同》,被告拒绝继续履行该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工程监理合同》的明确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首先,被答辩人诉请不明确,答辩人无法确认履行《****201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哪一部分?是履行付款义务还是其他义务?二、答辩人作为省教育厅直管事业单位,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省教育厅备案文件履行。答辩人在项目备案时,安徽省发改委已经复函明确规定“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监理合同》于2017年3月签订,已经超过备案文件发布四年,根据省发改委皖发改社会函[126]564号文件以及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立项批复,答辩人未建的****食堂项目已失效,对应中标工程也已废标。三、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6款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作相应调整。”“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生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所以被答辩人可以要求答辩人按已经履行部分支付酬金,也可在停工182天后解除新建学生食堂工程监理服务。四、答辩人的学生食堂项目一直未建不是答辩人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建设施工招标环节出现问题所致。答辩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后便开展项目施工合同的招标,但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施工合同招标开展异议、复议、诉讼等环节拖延半年之久。此时恰逢原材料价格飞涨,以至于施工总价款远超项目预算备案价格,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最终导致新食堂项目一直未能开工建设。综上,答辩人作为省属高校,已经配合完成了《监理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工程,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至于新建食堂项目未能开工责任不能归咎于答辩人,而是政府招标程序导致的项目拖延和原材料价格飞涨等客观原因所致。现安徽省教育厅已经明确废止《监理合同》约定的新食堂项目工程,并重新备案新的项目。被答辩人一直在现场监理部分项目,也完全知晓新建食堂项目项目一直无法建设。所以被答辩人只能要求就履行部分支付酬金,而无法要求继续履行《监理合同》。答辩人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在认定事实时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原告建工监理公司经过公开竞标,中标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了《****201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该工程包括新建学生食堂、体育训练馆改造、工会楼改造、艺术楼演播厅改造、新区家属区停车位、东门家属区改造、小型维修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其中新建学生食堂总建筑面积16850元平方米,造价约3200元。签约酬金71万元,监理期限2017年3月1日至工程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所涉学生食堂项目因其他原因一直未建,停工至今,导致未建的****食堂项目在省发改委备案已失效;2020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建工监理公司发出《关于****学生食堂项目监理服务自动终止的函》,告知被告2017年度学生食堂项目监理服务自动终止作废;随即,被告****向安徽省教育厅重新申请学生食堂项目备案,安徽省教育厅于2020年12月31日皖教秘发(2020)227号通知准予备案,此次备案项目主要为:建设学生食堂、教工餐厅及学生浴室等,建筑总面积17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6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监理合同》、《终止函》及被告提交的《备案复函》、《备案通知》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2017年3月1日签订的《监理合同》不持异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项下的学生食堂项目因其他原因一直未开工建设,导致未建学生食堂项目备案失效,被告亦及时向原告发出《关于****学生食堂项目监理服务自动终止的函》;同时,安徽省教育厅对被告学生食堂项目等工程重新备案,现被告需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办理立项报建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故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监理合同》未能履行部分,应终止履行,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监理合同》中关于学生食堂项目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婉倩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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