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行初21号
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万佛路文汇中央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郑文法,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蒙徽,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薛 峰
审 判 员 杨晓琼
审 判 员 徐钟佳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郎莉萍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