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15民终194号
上诉人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六安市重点局)、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阜阳建工公司)、原审第三人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市建工监理公司)、许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安市重点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萍、上诉人六安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XX,被上诉人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胜、杨克存,被上诉人阜阳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军,原审第三人六安市建工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许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重点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其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阜阳建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令其支付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其经过招投标程序将六安市委党校一标段的教学楼、体育馆、学术报告厅工程和二标段的学员宿舍、食堂及学员宿舍工程分别发包给阜阳建工公司施工,并分别签订施工合同,与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没有签订过施工合同,也没有与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有施工签证单据,更没有允许或授权阜阳建工公司委托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进行施工,故其只应当与阜阳建工公司发生工程款支付关系。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委托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施工二标段内弃土的情况下判决其直接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对一审中已查明的工程内一标段施工人堆砌于二标段地块内的土方,因其对一标段的标内和标外土方都已按合同约定时点支付了工程款,该土方款的计量在阜阳建工公司的投标时已经成分考虑了土方的挖工及运距的综合取费报价,故阜阳建工公司一标段的施工队为节省费用就近将弃土堆于二标段施工的位置所另行产生的费用,属于其公司内部管理不当所致,明显属于阜阳建工公司重复劳动增加的工程款,故该弃土外运费用应当由阜阳建工公司内部自行协调承担,不应再计入阜阳建工公司已完成工程审计范围。从监理公司会议记录中也可以看出,其多次要求阜阳建工公司经理自行协调处理,并建议阜阳建工公司一标段已计量的标内和标外土方费用分摊结算给一标段施工队和二标段施工队,同时明确对该土方不予二次计费的事实情况。一审判决却规避这一明确的事实,不认定阜阳建工公司管理不当的责任,直接让其支付工程款显属不当。3、其从未要求一标段施工人将弃土运至二标段内,阜阳建工公司在一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其现场安排就近堆放,之后为尽快施工让阜阳建工公司自行协调将弃土运走也并不代表其就同意另行支付该费用的事实,从阜阳建工公司提供的第十八期监理纪要和其提供的第十九期监理纪要也可以看出其已明确土方外运费用已计量过一次,不再二次计量。同时第十八期监理纪要并没有到会人员签名,故只是监理公司单方记录的文件,并不能代表各方尤其是其的意思表示。二、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8050元,由其、六安城投公司、阜阳建工公司共同负担的这一事实,更说明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是在规避实际责任主体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 六安城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阜阳建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其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中共六安市委党校迁建新校学员宿舍、食堂工程的发包人是六安市重点局,承包人是阜阳建工公司,其在合同上签章是代发工程款,工程的具体管理事项由六安市重点局负责,其只承担六安市重点局认可并经市政府审批的工程款的代付责任。本案中,六安市重点局不认可该部分工程款,其不承担支付责任。2、其与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不知道实际施工情况,其没有对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的付款义务。3、根据一审中六安市重点局的举证及法庭调查,案涉工程一标和二标均是由阜阳建工公司承建,且案涉土方工程正是一标段弃土堆放至二标形成的重复工程,阜阳建工公司在一标取土时,就应当将弃土运至不妨碍施工的地方,即土方外运是阜阳建工公司的合同义务,而阜阳建工公司在明知二标需要施工的情况下,仍然将弃土堆放在二标,造成了二标土方外运工程的增加,应当承担该部分工程款支付责任。
针对六安市重点局、六安城投公司的上诉,各方答辩、陈述如下: 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辩称,1、根据六安市建工监理公司多次会议纪要及工程施工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事实,六安市重点局作为建设单位主体负有工程款给付责任。2、六安市重点局作为发包人和政府管理部门,理应对数量巨大的标外土方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选择确定施工单位,但是,该局违法违规仅仅安排协调操作该起施工工程。3、对于一标标外巨大土方量,没有建设单位安排准允和监理单位监督,阜阳建工公司一标项目部是不可能临时堆砌土方于二标标段上,六安市重点局显然在推卸管理责任。4、六安市重点局回避2016年5月19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和《专项问题》,显然忽视了监理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是代表业主六安市重点局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且监理会议纪要的形成过程是由监理公司主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多方主体参与形成的会议纪要。5、阜阳建工公司、六安市重点局、六安城投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均没有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拒不协调支付工程款负有过错责任,理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阜阳建工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六安市重点局支付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工程款1128443.7元,事实清楚。1、六安市委党校整个地势“南高北低”,其一标中标后进场时实际不满足“三通一平”条件,无法施工,这时其请示六安市重点局现场负责人宋主任:土方能不能外运、对哪里运?宋主任答复:土方不准外运,地势南高北低,只能向北边低洼处推平,由此产生二标段标外土方。2、六安市重点局现场负责人陈霜枫安排其六安分公司经理闫华军负责协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工程联系单,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将二标段标外堆弃土方外运至临近国防动员训练基地北区低洼处推平碾压。3、根据以上事实,一标段标外土方运至北边低洼处即二标段,以及二标段标外土方运至临近国防动员训练基地,都是六安市重点局两位负责人现场指挥安排的,一审判决六安市重点局支付工程款事实清楚。二、六安市重点局上诉称“阜阳建工公司为节省费用就近将弃土堆于二标段,属于管理不当所致,明显属于重复劳动增加的工程量”,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一标标外土方不属于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如果外运,可以得到承包工程之外的收益,不存在节省费用一说。三、其提供的监理例会纪要台账与六安市重点局的监理例会内容自相矛盾事出有因。依据其提供的监理例会台账,“二标段堆弃标外土方费用支付由六安市重点局参照合同支付”,即六安市重点局应支付土方外运两次费用,但六安市重点局郝局长只同意支付一次土方外运费用,原因是审计部门无法通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六安市重点局的两位负责人为逃避责任,把矛盾和问题推向阜阳建工公司,便出现了两份监理会议纪要相悖的结果。四、一审判决六安城投公司支付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工程款1128443.7元符合法律规定。在《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两份合同上,六安城投公司均签字盖章,因此,六安城投公司在六安党校迁建新校工程中的身份就是发包人。现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实际完成了外运土方的工程,发包人作为实际受益人理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其次,六安城投公司上诉称只承担六安市重点局认可并经市政府审批的工程款的代付责任,现一审法院判决六安市重点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那么据此要求六安城投公司承担责任也并无不当。五、六安城投公司上诉辩称“案涉工程属于阜阳建工公司导致的重复工程,土方外运是阜阳建工公司的合同义务”,无事实依据。首先,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一第60号重点工程会议纪要明确了一标施工现场不符合“三通一平”条件,要求其对一标标外土方挖运至北边低洼处(即二标段),是六安市重点局现场负责人宋主任安排,并非其自作主张;其次,二标段标外土方运至国防训练基地是六安市重点局陈霜枫安排,因此造成重复工程责任在于六安市重点局;再次,其进场施工时并不知道二标施工现场在何处,更不存在明知二标需要施工的情况下仍然将一标段标外土方运至二标段。
本院认为,二审中,各方对于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施工六安市委党校二标标外46084立方米土方外运工程及该部分工程价款为1128443.75元的事实并无异议。因各方均认可该部分工程属二标标外工程,即此部分本亦不属于二标原中标单位阜阳建工公司合同内施工范围。在此部分价款未纳入阜阳建工公司二标已完工程审计范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建设单位六安市重点局、款项支付单位六安城投公司直接向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六安市重点局、六安城投公司所持阜阳建工公司在一标工程施工时将土方堆弃到二标造成工程量重复等意见,即使成立也仅涉及一标相应工程价款计取是否适当问题,此并不能对抗六安市李氏土石方公司的工程款诉请。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0元,由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自负担6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武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 丽
书记员 宋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