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3财保110号
申请人: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002759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传根,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068528XJ。
申请人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自愿以共同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路秀辉小区5#楼201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城御景6幢105室房屋;
二、查封方昌好、***共同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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