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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503民初1571号
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002759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06852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监理服务费32.5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一、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东城御景小区监理费》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三份。证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尚欠原告监理服务费325000元。
被告没有答辩。
通过庭审认证,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2年6月8日、2013年9月25日、2014年7月16日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担任被告六安东城御景小区工程建设、景观配套工程施工、住宅小区二期人防工程施工的监理人。2017年10月18日,原告对监理费进行了结算,向被告出具了结算项目单,该单据确认被告欠原告监理服务费32.5万元没有支付。被告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盖章予以认可。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支付监理服务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欠原告监理服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鉴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325000元及违约损失(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0元,由被告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