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8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烟民一初字第24号
原告: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女士商业街”商业房1-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宇程,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东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南山东海旅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烟台东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10元,减半收取16355元,由原告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祥顺
审判员于慧
人民陪审员徐建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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