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华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沁阳市华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4201号
原告: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沁阳市华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华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